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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财付通被外管处罚,巨头们也应学好外管政策和反洗钱

王志毅 跨境金融监管 2021-02-21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本文纲要

一、支付宝和财付通处罚案例

二、处罚原因分析

三、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做好外汇合规

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问题解答

五、总结:跨境业务需遵守国内与国际规则


一、支付宝和财付通处罚案例


近日,根据中国外汇的报道,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大支付巨头皆因违法外汇管理规定被外管各罚60万元。虽然这点罚款对于巨头们来讲恐怕连只“蚂蚁”都不“服”,金额小的“微”不足道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罚款,但也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外汇政策和反洗钱工作敲响了警钟。


以下引用自中国外汇的报道《谈虎色变 警惕网络炒汇》(《中国外汇》2018年第3-4期合刊,记者  荣蓉 王亚亚 章蔓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经营范围问题、跨境外汇支付服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被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未做备案,被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本文旨在通过外汇管理的角度做一科普,分析下支付宝和财付通可能违规的原因。


首先看下外管对支付宝的处罚公告:

违规主体名称: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文书文号:上海汇管罚字【2017】3122170402号

违规行为: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处罚依据: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时间:2017-11-13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警告,罚款;

处罚金额(单位:万元 人民币):60 


 从中可以看到,支付宝违规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二是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处罚依据是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和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外汇管理条例》中四十八条最高可处罚30万元,而支付宝两例违规被罚60万元,可见已经是采用了顶格处罚。(难道是因为巨头们不差钱?)


由于《外汇管理条例》年代久远,最近一次修订也已是2008年,因此此类违规处罚金额可以说是微不足道,而且四十八条中也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是根据违法金额进行处罚的条款,60万元的罚款与之前银监对广发银行7.22亿元的罚款和对浦发银行4.62亿的罚款相比,外管显得仁慈很多(当然这也与违规性质、严重程度有关)。

不过我们也看到,在严监管的环境下,外管方面也是提高了处罚金额,2017年多次公开通报违规案例,并开立了多张千万级的罚单。

【违规案例】异地购汇审核不严被叫停结售汇资质

【违规案例】逃汇、套汇、非法买卖外汇

【违规案例】虚假境外投资、转口贸易、蚂蚁搬家、地下钱庄

【违规案例】货物贸易、转口贸易、地下钱庄

【违规案例】内保外贷、出借QDII、地下钱庄、蚂蚁搬家、虚假转口


二、处罚原因分析

支付宝

接下来让我们进一步分析下支付宝违规的两项原因,(由于公开信息有限,仅为推测)


推测1、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中国外汇报道中的原因为“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经营范围问题”,回顾2013年支付宝拿到外汇支付牌照时,外管在批复中准许支付宝的经营范围为: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及酒店住宿。

《关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13]89号)

“试点支付机构办理集中结售汇业务的主体范围为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及酒店住宿。


也就是说目前外管开放的第三方跨境支付试点仅限于经常项目中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且有明确指定的类别,并不像国内的支付机构一样可以凭指令就收付款。这一点其实和整个外汇管理的框架一致,即便我国已在1996年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出口贸易型企业在银行办理的收款和付汇也需要相应的贸易背景,在提供了真实性证明材料诸如合同、发票和关单之后才能办理付汇。

《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

第八条 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交易背景。支付机构不得为以下交易活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服务贸易;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以及定价机制不清晰、存在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交易;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项目。


外管在2015年的7号文中特别强调,即便是货物/服务贸易,如果是在负面清单内的交易,也是禁止的。并且列举了五类禁止的情形,

1、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

2、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

3、定价机制不清晰、存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

4、可能损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

5、违法违规的


并且,为了确保支付机构在跨境支付的过程中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7号文又搬出了“展业三原则”的尚方宝剑,要求支付机构和银行共同做好真实性审核。“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要求犹如悬在金融机构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KYC一出,罚你没商量”(个人认为所有的违规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展业不到位。。可是真要展业到位,业务都不用做了。。)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严格审核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个人客户留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机构客户留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

支付机构自主发展境外特约商户,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审查”原则保证境外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时,应允许客户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客户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银行应要求其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经核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划转”字样。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时,应掌握真实交易信息,按照完整性、可追溯性原则采集逐笔交易的明细数据,并留存备查。

货物贸易项下明细数据原则上应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国别和订单时间等;服务贸易项下明细数据原则上应包括服务种类、具体交易信息(如机票项下航班及时间,住宿项下入住酒店名称、时间,留学项下入学通知书等)、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所在地、订单时间等。


在实际业务办理中,即使是银行也对于KYC的要求痛苦不已,即便耗时耗力做了尽调,最后KYC是否到位还要看业务有没有出问题,否则一切的解释都是苍白。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金融机构,虽然拿到了人行和外管的支付牌照,同时也纳入反洗钱管理框架,需要执行大额可疑报告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但显然企业与金融机构的管理逻辑有着天壤之别,企业追求商业利益,而金融机构承担调控职能,更侧重于防范风险。巨头们面对的企业千千万万,虽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交易真实性进行甄别,但再先进的技术也比不上银行临柜面签和客户经理的现场尽调,更何况作为一个商业单位是否有足够动力和能力去充分落实外汇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的要求呢?

一番YY之后,推测支付宝被处罚的第一个原因可能是:为超出了经营范围的业务办理了跨境收付?


推测2、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是一项基础而重要的工作,所有的资金跨境都需要由银行向外管报送申报信息,其申报内容也直接对应着相应的交易类型,例如货物贸易项下的收支,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与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及代码对照表》


以此类推,服务贸易项下也需报送相应的六位国际收支申报代码与内容。事实上,由于跨境收支的种类繁多,要准确识别交易类型,找到对应的申报代码,是一件技术含量非常高的工作。


对于跨境外汇支付试点的国际收支申报,外管专门提出了要求,需要报送两类数据,一类是实际收付款数据(集中收付或者轧差净额结算的实际收付款信息),另一类是还原数据(还原成原始交易的信息)。该申报工作由支付机构和银行共同完成,支付机构提供具体信息,银行录入系统完成报送。


在外管同意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中,就直接附有试点业务国际收支申报要求,可见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而根据2015年的7号文,目前对于支付机构和银行的申报要求为,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涉外收支数据申报的规定,对两类数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时支付机构的实际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实际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的原始收付款数据(以下简称还原数据)。


对于实际收付款数据申报,支付机构应按照银行实际业务发生信息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记为“99”,申报主体为支付机构。对于因轧差净额结算造成实际收付款为零的,支付机构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申报数据,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该支付机构,交易编码标记为“98”,国别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母)。


对于还原数据的申报,支付机构应在申报实际收付款数据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提供逐笔还原数据信息,通过银行对实际用汇客户的跨境收支进行还原申报。其中,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低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的,支付机构应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将交易性质相同(即同一交易编码)的逐笔交易数据合并为一笔,并以支付机构名义对按实际交易性质分类合并后的还原数据进行逐笔申报。还原的客户单笔交易金额高于国际收支免申报限额(含)的,支付机构应以客户的名义,逐笔申报还原数据。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集中提供或填报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提供或填报方式由银行与支付机构协商确定,可不填报纸质申报单。

境内银行应按实际交易性质填报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按照实际收付发生的日期编制申报号码,并将还原数据“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集中收付数据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实际收付款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

境内银行应在支付机构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由于支付机构涉及的收付汇笔数千千万万,要识别交易类型还原国际收支申报做到及时报送,这里的工作量和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推测支付宝被处罚的第二个原因可能是:国际收支申报错报漏报瞎报或者不及时?


财付通

再来看财付通的两个处罚原因,根据中国外汇报道“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未做备案”。


第一个处罚原因是对于异常高风险业务未向外管报告,这在7号文中有明确规定。(至于哪种情况属于异常或者高风险。。自己判断呗。。不确定就先主动上报呗。。)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表单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客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金额、笔数等总量报告,并对每月累计收付汇总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累计高额收支交易情况报告,业务开展中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随时向外汇局报告


第二个处罚是为非居民办理了跨境外汇支付。在2013年外管的批复中明确,办理集中结售汇业务的主题范围为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包括境外个人。因此财付通属于超权限办理业务。

关于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及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汇综复[2013]88号)

不得擅自扩大客户和业务范围:试点支付机构办理集中结售汇业务的主体范围为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航空机票及酒店住宿,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业务范围限于货物贸易。


三、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做好外汇合规


一是学习好人行、外管政策


支付机构开展外汇跨境支付业务,首先需要获得人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随后再向外管申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试点,取得外管的批复。而人民币跨境支付牌照的申请相对简单,只需向当地人行进行申请。


2011年5月,人行公布了首批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27家单位。

2013年3月,外管局发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综发[2013]5号),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5个地区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境内机构和个人集中办理小额购物和机票、酒店、留学等跨境外汇资金收付及相关结售汇业务。

在此基础上,20151月,外管局发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进一步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将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提高至等值5万美元,并将试点支付机构的审核权限下放分局。同时,坚持客户实名制和交易数据逐笔采集原则,切实防范异常交易风险。7号文主要变化有,

1、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

2、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3、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随着业务的推进,目前,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量已初具规模,为“海淘”等跨境电子交易提供了便利。


跨境支付机构重要法规梳理


截至2017年末,共计发放外汇跨境支付牌照30张。

具体如下:(来源:中泰证券研究所 、支付圈 )


二是关注外部检查时的重点内容


一般检查时的重点内容会包括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范围与限额、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试点业务交易真实性审核,数据采集与报送等。


以某次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专项核查为例,检查的重点项目有,


一、 业务范围与市场准入

(一)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批复范围;

(二)是否为境外个人提供试点业务购付汇服务;

(三)交易退款涉及的汇兑损益分担是否与客户达成协议;

(四)互联网交易与支付业务是否有线下操作行为;

(五)个人用户注册是否进行实名认证和“关注名单”管理;

(六)是否审核商户资质;

(七)货物贸易类商户是否进行贸易收付汇企业名录登记;

(八)是否按规定留存数据、纸质业务档案。


二、 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

(一)外汇备付金账户开户银行数量是否为“1+3”;

(二)外汇备付金账户是否以“PIA”结尾;

(三)分支机构是否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

(四)是否提取或存入现钞;

(五)是否在无交易情况下预收、预存;

(六)自有外汇资金是否进出“PIA”账户;

(七)是否与银行进行账务核对;

(八)单笔交易限额是否突破等值5万美元;

(九)结售汇业务办理时限是否符合T+1的时限规定;

(十)是否自行变更结算汇率


三、 数据采集与报送情况

(一)是否逐笔采集交易明细数据;

(二)是否按时向银行报送业务数据;

(三)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数据是否完整、一致、准确;

(四)是否办理轧差交易;

(五)表单系统数据是否完整、一致、准确;

(六)有无漏报、瞒报大额、高频。


四、 交易真实性审核

(一)是否跟踪交易完成情况,并留存相关凭证;

(二)对交易价格、频率异常变化能否监控;

(三)发现交易价格、频率异常变化后是否实施管控;

(四)是否定期筛查异常交易;

(五)发现异常交易后是否实施管控。


五、 内控制度

(一)7号文所有管理要求应在相应的内控制度中有体现;

(二)上述自查项目是否在相应内控制度中体现;

(三)有无应急预案。


对照检查内容,

支付宝违反的应该是其中的

一、 业务范围与市场准入,(一)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批复范围

三、 数据采集与报送情况,(三)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数据是否完整、一致、准确;


财付通违反的是,

一、 业务范围与市场准入,(二)是否为境外个人提供试点业务购付汇服务

三、 数据采集与报送情况,(六)有无漏报、瞒报大额、高频。


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问题解答

来源:外汇管理局


1.外贸电商或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与境外客户签订合同,但通过线下完成结算,请问是否属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范围?

答:不属于。根据《指导意见》,试点支付机构应当能够从 互联网平台直接取得交易信息,并作为外贸商户或企业的收结汇和购付汇真实性证明。外贸商户或企业线下结算收取外汇资金后, 支付机构不得仅凭其单方证明材料办理资金收结汇等业务。


2.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是否会占用年度总额?

答:根据《指导意见》,境内个人通过试点支付机构办理跨 境外汇支付,由支付机构提供电子交易信息作为真实性审核的依据,通过银行集中办理结售汇,并还原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因 此,试点业务结售汇不受个人便利化年度总额限制。但由于目前个人结售汇系统无法区分试点业务和其他非经营性结售汇业务, 若个人先办理试点业务占用额度后其他非经营性用汇受到影响, 遇此情况,各分局可灵活掌握指导银行釆取适当方式满足个人合理用汇需求。待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上线后,试点业务将不再占用个人年度总额。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通知》(汇发[2015]7号)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 试点业务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按照货物 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还是《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提供相应材料?如果申请开办试点业务的支付机构已经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还需要提交材料否?如果只申请服 务贸易项目,是否需要企业名录登记?

答:支付机构需要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 才能获得试点资格。办理登记时,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 要求向注册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已在名录的支付机构,仍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据此审核其试 点资格。试点业务范围仅包括服务贸易项目的支付机构,其开办试点业务同样需要申请名录登记。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 点通知》(汇发[2015]7号)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参与 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除另有规定外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5万美元的单笔交易金额怎么界定?支付机构单笔跨境收支是否可以超过5万美元限额?

答:5万美元的单笔交易限额是指个人或机构客户单笔网上交易金额。允许支付机构将多个个人或机构交易金额合并汇出、 汇入,因此,支付机构跨境外汇跨境收支可超过单笔5万美元。


5.支付机构集中办理结售汇及收付汇业务办理是否均有时间限制?

答: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资金之日(T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 ) 内完成结售汇业务办理。外汇局对收付汇业务暂不做办理时限的严格要求,支付机构可按照与商户的合同规定或经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统一收付。


五、总结:跨境业务需遵守国内与国际规则


在技术进步的今天,第三方支付机构们已经开始做原来银行做的业务。巨头们在做支付服务的同时,因其规模庞大,往往会沉淀很大一部分资金,这个道理就类似于银行国际业务部门为客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同时也往往能留存一大笔存款。但区别在于,支付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没有吸收存款资质,也不像银行那样需要受到诸多监管指标,规章制度的约束。所以,一方面监管逐步强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管理(将支付账户分成三类,实名制要求等)、备付金管理(再三强调不得挪用)、反洗钱要求等,另一方面也期望支付机构能够提升合规意识,从政策学习、人员培训、系统设置、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强化合规能力。


尤其在跨境支付过程中,还需同时遵守国内与国外的规则。

例如,去年蚂蚁金服原本打算以12亿美元收购的速汇金(MoneyGram International,美国的一家国际快速汇款公司),就因反洗钱工作不到位被美国罚款25万美元,且前任首席合规官收到长达三年的禁职令。虽然该笔交易最终因美国政府的担忧而宣告失败,蚂蚁金服为此支付了3000万美元的反向分手费,但可见支付业务即使在美国都被十分重视。美国对于反洗钱的处罚力度之大,往往令境外银行闻风丧胆,这点也是中资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务必需要重视的。


世界变化太快,国际贸易正逐步被跨境电商取代,将来银行国际业务部会不会也被第三方支付给替代呢?区块链、FINTECH一个个概念炒的火热,银行人恍如隔世的现状还能维持多久呢?


好了,由于担心说了财付通坏话被微信删文,最后免费替腾讯做个广告。



图为2017年末摄于北海道新千岁机场,不得不感慨世界已被巨头们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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